大夫吃回扣会遭到什么处罚?吃回扣行为会涉及到什么罪名?大夫收受回扣,已经是非常常见的现象了。此种行为不只违背了医务职员的职业道德,而且也扰乱了社会公众秩序,损害了大家的利益。现实日常,拿回扣的人很多,不少人都以为拿回扣是正常的,反正大伙都去拿回扣,自己不拿不看上去非常吃亏。其实拿回扣是是违法的行为,一旦拿到钱超越了有关的数字,就或许会判刑。依据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收受回扣行为在一定量上是违法的。大夫吃回扣会遭到什么处罚?吃回扣行为会涉及到什么罪名?
大夫收受回扣的处罚标准
对医务职员收受医药回扣的行为,国内现行的规范主如果从道德层面和行政处罚的角度进行规制。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以前,国内法律对这一行为的调整主如果通过《中国民法通则》、《中国执业医师法》、《中国药品管理法》来达成的。
2006年6月29日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员工。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在经济往来中,借助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些,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与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职员有前两款行为的,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商业纳贿罪中,所惩治的纳贿主体主如果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营销推广职员、采购职员或业务职员。各国关于商业纳贿主体的规定大多这样,这是与普通纳贿罪显著有什么区别。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这类职员在产品买卖业务中有决定权,他们直接参与产品购销,对于是不是订立购销合同,与何方经营者订合同,购买什么经营者的产品等等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力,也就理所当然成为贿赂的主要目的。
当其收纳贿赂归私人所有,中饱私囊,则他们个体即构成商业纳贿罪;当同意帐外暗中给付的回扣归单位所有,以单位名义收受,纳入单位“小金库”时,单位即成为纳贿罪主体。
吃回扣行为或许会涉及的罪名
与一般商业活动中的商业纳贿相比,医药范围的商业纳贿有其自己的行业特征。
在国内现行卫生体制下,医院有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之分,医院员工有准国家员工与非国家员工之分,医务职员的行为有管理行为和劳务行为之分。因此,医务职员收受医药回扣的行为是不是构成商业纳贿罪要视医院的性质和员工的行为性质而定。
在公立医院从事管理行为的医务职员,因为其身份是准国家员工,其行为是公务行为,因此其收受回扣的行为构成一般纳贿罪而不是商业纳贿罪,因而其不可以成为商业纳贿罪的主体。
非国有医疗机构的管理职员假如收受回扣,无论从其身份还是其行为的性质来看,都符合商业纳贿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因而其是商业纳贿罪的主体。此外,医疗机构假如收受回扣未入帐的,也可构成商业纳贿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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